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公开招聘公告

 

一、企业简介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100),是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经过长期发展,川仪股份已成为我国工业自动化仪表及控制装置领军企业,是全国首批50家“质量标杆企业”、首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国家信息产业基地龙头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科改示范企业。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序号 单位/部门 招聘岗位 人数
1 公司总部质量管理部 核安全质量保证员 1
2 川仪十七厂 1
3 川仪流量仪表 1
4 四联测控 1
5 川仪电气成套 1
6 川仪调节阀 1
7 川仪速达 1
合计 7

三、岗位职责及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工作业绩优秀,职业稳定性强,认同川仪股份企业文化,愿意长期稳定成长发展;

2.具备应聘岗位要求的且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和学位,国(境)外学历和学位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具有良好的能正常履职的心理和身体素质,无违法违规违纪、吸毒涉毒史、被列为失信对象等记录和情形;

4.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二)任职资格

1.岗位职责

(1)参与或组织各类开工条件检查、现场见证工作;

(2)参与各类核电相关的二方、三方审核工作;

(3)参与核质保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持续改进工作;

(4)对各单位(含供应商)开展质保监查工作;

(5)对各单位(含供应商)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6)向各单位或供应商贯宣培训核安全文化、防造假管理要求、核电法规及导则、核质保体系文件等。

2.资格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机械、材料、自动控制、仪表、电气工程、电子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公司总部要求具有8年及以上质量管理或者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试验等工作经验或具有5年及以上核质保工作经验;其他单位要求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管理或者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试验等工作经验或具有2年及以上核质保工作经验。

(4)熟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和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熟悉公司主导产品质量特性及工艺流程;

(6)熟悉核电质保监查知识,取得监查员资格证书优先,取得主监查员资格证书更优;

工作及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四、薪酬及福利

薪酬福利待遇等按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包括:足额缴纳五险一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劳动保护、定期体检、工会各项节日和生日慰问等,员工可自愿参加川仪股份企业年金计划。

五、工作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

六、招聘流程

(一)公开报名接收简历投递

1.简历投递邮箱:

(1)川仪股份总部:hr@cqcy.com;

(2)川仪十七厂:yanghui@sic17.cn;

(3)川仪流量仪表:1792089086@qq.com

(4)四联测控:hr@cqcsmc.com

(5)川仪电气成套:1224107466@qq.com

(6)川仪调节阀:tjfhr@cqcy.com

(7)川仪速达:cysdzhb@163.com

2.应聘人员应将本人简历、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一并投递到指定邮箱,完成网络报名(请勿重复、多次投递)。邮件标题请用“本人姓名+岗位名称”格式命名。

3.联系人:

(1)川仪股份总部:李老师  联系电话:023-68862735

(2)川仪十七厂:杨老师  联系电话:023-68262103

(3)川仪流量仪表:何老师  联系电话:023-67032656

(4)四联测控:李老师  联系电话:023-67032563

(5)川仪电气成套:朱老师  联系电话:023-68262941

(6)川仪调节阀:袁老师  联系电话:023-68260224

(7)川仪速达:胡老师  联系电话:023-68243555

4.应聘材料投递截止时间:招满为止。

(二)资格审查

简历投递截止后根据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面试和线上测评

组织开展应聘人员面试,面试合格后开展线上测评,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知识技能等方面情况。

(四)内部决策和体检

根据面试情况和线上测评成绩综合研判,确定该岗位拟录用人员,完成内部决策手续。审批通过后,组织拟录用人员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五)录用入职

体检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

七、其他事宜

  •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当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本单位对本公告及未尽事宜拥有最终解释权。